——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显失公平
驾驶公司业务用车途经山东,突遭暴雨致车辆发动机进水,花去维修费用16万余元,去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以“免责条款”拒绝。2014年3月6日,随着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履行到位,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2013年3月,原告机床公司为其所有的奔驰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2013年7月,机床公司员工驾驶该车行驶至山东省泰安市时,忽遇天降暴雨,车内进水,致发动机受损严重,在济南维修花去费用16万余元。回城后,机床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举出“免责条款”拒绝理赔,机床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第六条载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义正言辞”的要求法庭驳回机床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车辆,而发动机是机动车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机动车的“心脏”,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中很大一部分系发动机的保险费用。自然灾害引起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赔偿发动机损失则显失公平。加之该免责条款未在合同签订时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机床公司车辆损失险1642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