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轻缓刑事政策认识分歧,使法律效果难于在实践中与社会效果合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分工,公、检、法三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审判职能。在实践中三部门因工作角度不同在贯彻轻缓刑事政策中往往会出现“公安机关拘留,检察机关不捕,法院决定逮捕又判缓刑放人”的现象。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是为了固定证据,法院决定逮捕是为了审判工作正常开展和判决后执行。司法实践中认识标准不一和思想分歧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轻缓刑事政策的精神价值也难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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