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山东威海 诈骗嫌疑人置身法外 幕后疑有猫腻
发布时间:2016-12-02 11:38:26 文章来源:

   导语:把与自己没有关系的土地说成是自己的,然后“转让” 给被害人,如此合同诈骗9年了,到现在诈骗嫌疑人啥事没有;用30套假房产证在商业银行骗得贷款2400万元,诈骗 嫌疑人竟没有受到刑事法律追究,这些事情都发生在山东省威海市

   情况反映    日前,本媒体收到威海一家外来投资企业(注册于山东省威海市,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等等)的《情况反映》,来信反映山东省威海市的姜中海,十几年专靠诈骗谋生的专业诈骗犯,被当地公安机关保护,得不到法律追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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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姜中海用来诈骗的地块,由其他企业施工开发,与被害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这家来威海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企业)称,2007年 3 月经人介绍,公司董事长认识了姜中海,姜中海说他取得了威海市金海滩花园31亩地块的开发权,可以由他直接进行整个项目的转让,外来投资企业信以为真,就与另一个合伙人共同支付了该开发项目土地金款8050万元,并举行了奠基典礼。奠基后工程迟迟得不到开工,后来他们才知道这个项目和土地,根本就不是姜中海的,国土部门还得需要招牌挂,而在招标时姜中海连名都没报,该项目最后被别人拿走。外来投资企业感觉到被骗了,要求姜中海退款,但姜中海至今不予退款。外来投资企业认为姜中海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了拥有金海滩花园31亩地块开发权这一事实,将不属于自己的地块出售转让,巨额土地款姜中海占有后拒不偿还,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

   外来投资企业发现姜中海涉嫌犯罪后,向威海市公安局部门举报其犯罪行为,但是威海市及高新区公安局部门以各种理由对他们的举报行为置之不理。

   记者调查    在山东省威海市,记者了解到,姜中海,男,1967年6月2日出生,山东乳山人,公开资料显示1988年9月姜中海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6月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2002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于2004年11月13日威刑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姜中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帀三十万元,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佰万元,以贷款诈骗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佰四十万元,判决下发后,姜中海做工作,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万元,2006年初通过关系出狱,姜中海前妻也因偷税2700万元现逃到加拿大。

   另外,记者得知,被骗的外来投资企业付给姜中海的土地交易款是在黑龙江省汇出,所以,他们又在2013年2月向黑龙江某市警方举报了姜中海的犯罪行为。 经黑龙江警方侦办调查,认为姜中海涉嫌犯罪,黑龙江警方于2015年3月2日 向威海市公安局出具《关于姜中海案件的复函》,认为姜中海涉嫌犯罪,应由威海市公安机关进行严格审查,并且,黑龙江某市警方将上述《复函》及《姜中海涉嫌合同诈骗行为的调查报告》报到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公安厅认为第一管辖权在威海。黑龙江省公安厅于2013年8月22日就由省经侦总队总队长及黑龙江某市警方办案人等联系山东省公安厅来威海移交此案。黑龙江省公安厅移交山东威海公安局至今已经三年多了,这期间被害的外来投资企业又通过公安部信访局、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机关和单位反映了此事,公安部信访局下达了催办情况信函,对于这些,威海市公安机关没有答复,犯罪嫌疑人姜中海至今逍遥法外。

   采访过程中,有知情人反映,姜中海在用一个地块、利用同一种模式、同意的手法,诈骗了三家公司。而且,姜中海2000年前后,先后用金海滩花园的30套假房证,在威海市商业银行骗取在商业银行的贷款2400余万元,商业银行也向威海市环翠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但都不了了之,最后2400万不还,只用市价300-400万的东西在商业银行抵顶了1200万,姜中海公司名下的房产在房管局已被商业银行查封,但谁也找不到所查封的房产位置。之所以公安局不立案,是有原因的,当年查处犯罪人的主管办案人:威海公安局经侦支队大队长陈某在被告出狱后,辞去公安局经侦大队长一职,成为被告姜中海的专职法律顾问,也就是姜中海在威海实施诈骗的总设计师。

   还有人说:姜中海把诈骗来的钱财用于赌博,两年的时间里,去韩国四十多次赌博(有证据可以提供)。

   外来投资企业的王经理气愤的对记者说:“姜中海之所以这样嚣张,就是因为当时主管查办姜中海案件的办案人XXX和个别领导,成为了他的保护伞,在姜中海实施诈骗过程中,他把土地局、规划局、建设局及开发区的书记、主任都请出来帮他忽悠,成为姜中海的黑后台,我们强烈呼吁:姜中海诈骗案件必须移交威海之外的城市管辖,否则,在威海查,很可能又是泥牛入海,不了了之”。

   专家说法   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张志勇指出,如果情况反映真实,那么,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姜某某在明知涉案地块与其没有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使用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而且拒不返还,这些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另外,如果,姜某某确实先后用30套假房证,在商业银行骗取在商业银行的贷款2400余万元,那么,姜某某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因此,姜某某的行为涉嫌金融诈骗。

   早在2012年9月,我国知名的刑法学专家高铭瑄、张泗汉、江礼华、李文燕、赵秉志、陈卫东就联名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一致认为,本案中,姜中海拉大旗作虎皮,瞒天过海,步步蚕食,明目张胆,肆无忌惮,与他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来诈骗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姜中海应该受到刑法处罚。

   我国著名评论员罗竖一了解案情后认为,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第四次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18日在京召开。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就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全国公安机关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敢于担当,善于作为,进一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防范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防控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孟建柱指出,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诚履职,对经济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特别是依法查处了一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反腐败斗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公安经侦队伍应该是一支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看来威海当地公安机关没能按照孟建柱的要求,成为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公安队伍,更没有达到习近平总书记,“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一个起码的要求。

   本媒体将密切关注本案进展,必要时再行采访报道。

原文链接:http://www.jmyan.com/article-1324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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