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讯: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相关资料图)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司股东杨建平先生与许惠芬女士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9,99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本公司股份。
公司于今日收到了杨建平先生和许惠芬女士出具的《告知函》,其二人自前次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之次日(即2026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440,500股,减持后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876,4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7%,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其二人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自2026年3月10日至今,二者合计减持公司股份9,994,000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减持3,331,100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6,662,900股),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持股变动达到1%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建平、许惠芬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权益变动时间2026.4.18-2026.5.14 权益变动过程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家庭资产规划及自身资金需求,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中的相关计划减持,其减持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股票简称ST雪浪股票代码300385 变动类型(可多选)上升□下降?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杨建平(A股)544.051.63 合计544.051.63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其他□(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合计持有股份4,531.698313.60%3,987.648311.97%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345.56344.04%801.51342.41%有限售条件股份3,186.13499.56%3,186.13499.56%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司股东杨建平先生和许惠芬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994,3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2026年4月18日至2026年5月14日,杨建平先生共减持公司股份
544.05万股,许惠芬女士未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数量在减持计划范围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于2026年2月6日披露的关于杨建平先生与许惠芬女士的减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6.备查文件 1.《告知函》 二、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股)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杨建平集中竞价交易2026.3.10—2026.5.1515.483,331,1001.00%杨建平大宗交易2026.3.10—2026.5.1512.826,662,9002.00%合计——9,994,0003.00% 公司股东杨建平先生在减持期间内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公司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杨建平有限售条件股份31,861,3499.56%31,861,3499.56% 无限售条件股份10,620,4503.19%626,4500.19%许惠芬无限售条件股份5,126,4841.54%5,126,4841.54%合计合计持有股份47,608,28314.29%37,614,28311.29%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31,861,3499.56%31,861,3499.56% 无限售条件股份15,746,9344.73%5,752,9341.73%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持股变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已完成。本次减持情况符合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实际减持数量未超出减持计划约定的减持数量,本次减持未违反其相关减持承诺。
3、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告知函》。
